【記者許順德臺中報導】曾任職中市警六分局的盧姓偵查佐,為窺探網紅、同事等五人隱私,私自登入警政署系統以「偵辦刑事案件」等不實名義,前後查得卅三筆個資;法院審酌,盧侵害他人隱私,考量被害人不追究,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她一年二月徒刑,緩刑兩年,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盧員在一百零九年九月起於警六分局擔任警員、偵查佐,她為探知網紅、同事等五人個資,就登入公務電腦在車籍系統、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的查詢用途欄,點選「舉發交通違規」、「偵辦刑事案件」、「執行刑事案件」等不實用途,蒐集五人個資。
檢方訊間時,盧員坦承擔任警員、偵查佐期間,以不實查詢事由查詢民眾個資,另根據警方人事資料,盧員在一百十二年四月由警員晉升為偵查佐,並有其不當查詢資料紀錄可佐。
盧員明知五位民眾並未涉及刑案,其等個資就非屬她執行法定職務查詢的必要範圍,竟以不實名義登入查得個資,且蒐集民眾個資是為「私人目的」,檢方偵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
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審酌,盧員偷查民眾個資動機是為「窺得個人隱私」,但並未將蒐集資料加以利用、圖利,犯罪損害未擴大,被害人也同意給她緩刑機會,可見盧員確有悔意,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足堪憫恕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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