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不法廢棄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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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行政院推動「國家安全法」修正,引發破壞言論自由及無罪推定原則,恐淪政治操作工具等疑慮;立院內政委員會在經過詢答及公聽會後,下周正式進入逐條審查朝野攻防。

林瓊嘉律師25日指出,本次修法應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憲法要求:1、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2、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594號)。3、言論自由高度保障(釋字第509、644、794號),故必須具備「重大且即時危險」之情形下,國家始得處罰政治性言論。

具體條文修正建議,林瓊嘉律師表示,「鼓吹戰爭言論」部分,行政院版本的鼓吹「支持」概念過於抽象,未區分言論類型(學術/評論/煽動),他建議修正條文:「任何人不得以具體煽惑行為,意圖使他人實施對中華民國之武力攻擊或敵對行動,且該行為已達重大且即時危險者,始得處罰之」。

前項所稱「具體煽惑行為」係有下列之行為:一、明確指示特定對象從事敵對行動。二、提供具體行動方法或資源。三、具有高度實現可能性之動員行為。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處罰:一、學術研究或歷史討論。二、政策評論或政治意見表達。三、抽象或情緒性言論。

修法理由:1、引入「美國Brandenburg標準」精神。2、明確排除言論自由核心領域。3、限縮處罰範圍,保障學術自由、言論自由。。

「境外敵對勢力」與「協力者」認定部分,林瓊嘉律師表示,行政院版本認定權集中行政機關,無明確公告制度「協助」、「聯絡」過度擴張。

建議修正條文:「境外敵對勢力應由行政院提報,經立法院同意後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具體載明:一、組織名稱。二、認定事實與理由。三、適用範圍與期間。

本法所稱協力行為,限於:一、明知為境外敵對勢力。二、具有持續性或對價關係。三、對國家安全造成具體危害。

單純接觸、言論、交流者,不罰。

修法理由:1、建立「黑名單法制化」。2、防止「行政恣意認定」。3、避免寒蟬效應。

國安處罰與財產(退休金)保障部分,林瓊嘉律師表示,行政院版本未判決確定即追繳,違反無罪推定。

建議修正條文:涉及忠誠義務違反之給付限制,應以判決確定為前提。於判決確定前,得採取:一、暫時保留。二、比例減發。如經判決無罪,應回復原狀並給予利息補償。

修法理由:1、落實「無罪推定原則」。2、避免國家先行處罰。

國安情資之證據使用限制部分,林瓊嘉律師表示,行政院版本情資來源不透明、易受政治影響。

建議修正條文:國安情資作為證據,不得作為唯一證據並應符合:一、經法院審查其合法性,未經合法程序取得者,不得作為證據。二、提供被告完整辯護保護。

修法理由:1、建立合法取證、辯護保護。2、落實公平審判制度,不因國安問題而剝奪被告辯護權益。

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部分,林瓊嘉律師建議新增條文:依本法之行政處分應:一、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二、提供完整理由說明。三、保障即時司法救濟權。

整體修法目的,將國安法從「行政裁量型國安工具」,轉型為「司法審查型法治國安制度」。林瓊嘉律師說,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不得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處罰人民。

林瓊嘉律師強調,落實言論自由保障原則,政治性、教育、新聞的言論應受最大保障。刑罰最後手段性僅限於「重大且即時危險」。國安不能成為限制自由的空白授權,法律處罰言論自由時,越需要精準明確。

林瓊嘉律師說,本意見書係引自聯合報系資料,僅基於截至2026年4月25日所取得之草案文本及現行法令、實務見解進行分析。如未來草案內容有所變更,本意見書之結論可能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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