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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順德臺中報導】曾姓、郭姓男子在去年初受託處理一起債務糾紛,在臺中市區街頭強行攔阻債務人車輛,分持球棒、辣椒水攻擊債務人致重傷,一審依傷害罪各判二人八月及六月徒刑,全案上訴後,臺中高分院各判二人七月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曾姓、郭姓男子受託向一名債務人討債,在去年三月間於臺中市某路段,由曾男駕駛轎車搭載郭男,強行阻擋債務人停靠於路旁的車輛,郭男先趴在告訴人車輛引擎蓋上拉扯,阻止其駕車離去。
    
曾男隨即下車,持球棒猛烈毆打債務人頭部,大肆破壞車輛之前擋風玻璃、車窗與右後視鏡;郭男則在引擎蓋上以腳踹踢擋風玻璃,並持辣椒水朝債務人眼部噴灑,造成被害人頭部與左耳撕裂傷、四肢多處挫擦傷、手指骨折等傷勢。
    
警方獲報後在同日趕抵現場,以現行犯逮捕曾、郭二人,查扣作案用之球棒與辣椒水,案經臺中地檢署依強制、傷害及毀損等罪提起公訢。
    
臺中地院審認,二人僅因債務糾紛即當街攔車施暴,應以譴責,考量曾男持球棒攻擊頭部情節較重,且其前有誣告與妨害秩序等前科,在五年內再犯,構成累犯,審酌二人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賠償損害,判處曾男八月、郭男六月(得易科罰金)。
    
臺中高分院近日審結,曾男在二審期間,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且獲告訴人表示原諒,犯後態度應予正面肯定;另郭男雖同意調解,卻無故缺席致調解不成立,一審量刑略嫌過輕,分判曾、郭二人,各七月徒刑,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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