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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務必給答案!別把門打開,卻讓性侵被害人走進絕望的司法迷宮】

115.6.11元丰傳媒記者/胡永承,圖:張慶昇/立法院報導

 
今天立法院討論非常令人揪心的議題——兒少性侵案的「追訴權時效」。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問司法院:延長時效後,後端的法庭審判配套, 你們準備好了嗎?
 
當倖存者在30年後,終於勇敢站出來,這類陳年舊案進入法院時,實務上面臨最殘酷的考驗,就是「當年物證(如衣物、DNA)早就消失了」,更難有證人,只剩下自己反覆消化、對抗多年的痛苦記憶。 
 
如果法院還是用原來的「嚴格證明法則」標準——認為單一陳述不夠、延遲揭露可疑、沒有補強證據就難以定罪——很可能多數案件,還是會被判「證據不足」。
 
這對被害人來說,就是制度性的二次傷害;法律叫他勇敢走進來,卻在法庭上再傷他一次。
 
正義不能只做半套。因此,我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解決實務盲點:
 
1.證據要怎麼評估?
 
面對數十年前、缺乏物證的兒少性侵案件,提出一套審理指引:延遲揭露在心理學上怎麼看? 單一被害人陳述在什麼條件下可以作為有罪基礎? 需要什麼樣的補強證據?同時也讓被告有清楚可預期的防禦框架。
 
2.法官懂不懂創傷?
 
民間呼籲的「創傷知情制度」、「陪同人制度」等,專家怎麼進場協助理解創傷記憶?法官問案能否讓他們感受到實質保護與同理,而不是冰冷、質疑、甚至帶有譴責的二次傷害?
 
3.開了大門,裡面卻是司法迷宮
 
我們絕不能只是幫被害人把門打開,卻讓他們走進另一個看得到希望、卻走不出去的司法迷宮。
 
4.門打開之後,通往正義的路也要一起鋪好。
 
這樣我們在立法院改的每一條文字,才能在現實中,真正保護到每一位驚恐受傷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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