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枝立法院報導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此乃基於權力分立設計、由總統執掌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總提名人予以審查以為制衡。賴清德統統將提名人選送達立法院後、立法院自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的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總統與立法法院所為、乃是履行各自對憲法的忠誠義務。職是之故、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不應濫用議事程序阻擾討論、干擾表決、且不可以非理性方式惡意刁難被提名人、尤其避免有羞辱同為憲政機關之監察院的言行否則即違背「五權分立、平等相維」的憲政原則。 立法院全院委員舉行公聽會、廣邀社會賢達、學者專家聽取建言、係希望透過理性論辯強化立法院的審查品質、避免讓人事同意權行使形同具文或淪為政黨惡鬥的手段。立法院的公聽會既然以「廣納多元意見』並「協助立法者理性決策」為目的。與會者即不應固執既定立場、更不可將今聽會看為過場。 立法院依據憲法對監察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也須對人民負責、不變軽率為之.切不可當作遂行己意的機會、期待立法院能善盡審查與同意之權、為國擇才、服務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