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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蘇峯毅/雲林 報導】雲林地檢署偵辦以64年次林姓男子為首的非法清理、堆置廢棄物案件,經檢察官周甫學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等單位追查,日前偵查終結,檢方共起訴21名被告及7家法人,並針對犯罪所得聲請沒收及追徵。檢方指出,涉案廢棄物長期回填、堆置於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段土地,數量達4萬3,025.15立方公尺,經環保單位採樣檢測後,認定對原生環境造成不利改變並導致污染。

檢方指出,本案主要被告林○富涉嫌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且未領有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文件的情況下,利用承攬擋土牆工程的機會,將大美段土地提供作為事業廢棄物回填、堆置場所。檢方認定,林○富自111年5月至113年5月間,與相關業者、實際負責人及拖車司機等人分工合作,陸續將多處產生的事業廢棄物載往該處堆置。

根據起訴書內容,林○富於111年5月承攬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段6筆土地的擋土牆工程,檢方認定其明知依法不得在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下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也未取得合法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卻仍藉工程施工之便,與相關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及載運司機形成合作關係。

檢方查出,相關廢棄物來源包括國○公司出租場地、臺南市官田區、彰化縣溪州鄉、嘉義市,以及其他公司、企業社等處所,種類則包含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混凝土塊、廢玻璃纖維及廢塑膠混合物等事業廢棄物,再由林○富聘僱司機,或由相關廠商所雇用的拖車司機負責載運,最終回填、堆置至大美段土地。

依檢方起訴內容,參與本案的被告除林○富外,還包括蘇○宸、廖○傑、許○誠、蔡○晏、周○風、粘○凱、楊○倫、張○勝、吳○珍、邱○炎、洪○祥、賴○傑、高○榮、柯○騰、邱○璋、許○全、廖○宗及郭○誠等18人,檢方認定渠等涉及未依法取得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等行為,均依法提起公訴。

另外,林○柔及莊○博2人,檢方則認定涉犯事業負責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並造成環境污染,因此同樣遭到起訴。

法人部分,檢方共追訴國○窯業有限公司、尚○有限公司、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環保有限公司、春○聯合有限公司及金○塑膠有限公司7家公司。檢方指出,其中部分公司是因負責人執行業務涉及非法貯存、清除或處理廢棄物,另有公司則涉及未依規定方式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並造成環境污染,因此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追究法人責任。

在環境污染部分,檢方指出,涉案期間長達2年,自111年5月至113年5月間,大美段土地持續遭回填、堆置廢棄物,總體積達4萬3,025.15立方公尺。雲林縣環保局於113年6月前往現場採樣檢測後,認定遭回填、堆置的事業廢棄物對原生環境產生不利改變,因此涉及污染環境情形。

至於犯罪所得部分,檢方表示,包括廖○傑、許○誠、蔡○晏、周○風、粘○凱、楊○倫、張○勝、吳○珍、邱○炎、洪○祥、賴○傑、高○榮、柯○騰、許○全、廖○宗及郭○誠等人,所收取的廢棄物載運費用合計新臺幣50萬1,576元,檢方認定屬於犯罪所得,依法聲請沒收。

至於林○富提供土地供相關法人堆置廢棄物部分,檢方依據估算的廢棄物重量約3萬4,420公噸至8萬6,050公噸,再參考雲林縣環保局113年度一般事業廢棄物緊急清除處理計畫每公噸1萬8,000元的得標價格計算,認為若由主管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約新臺幣6億1,956萬元至15億4,890萬元。

檢方因此認定,上述金額可視為林○富及7家涉案法人因非法堆置廢棄物而節省的處理費用,屬於犯罪所得範圍,並請法院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部分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在具體求刑方面,雲林地檢署表示,林○富遭指控長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並在未取得合法許可的情況下提供土地堆置大量廢棄物,檢方審酌其犯罪期間長達2年、堆置數量高達4萬3,025.15立方公尺,且造成環境污染,認為相關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其餘被告則請法院審酌各自涉案情節從重量處適當之刑。

雲林地檢署強調,環境保護攸關國土永續及地方生態安全,對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以及未取得合法許可即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等行為,將持續依法查辦。檢方表示,未來仍將採取「刨根溯源、嚴查重罰」的偵辦策略,追查非法廢棄物來源、去向及背後利益關係,並呼籲事業單位及民眾切勿因一時利益心存僥倖,共同維護雲林地區土地與環境品質。(照片/記者 蘇峯毅 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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