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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順德臺中報導】林姓男子騎機車在今年七月闖入臺中新光三越中港店,在商場一樓繞行一圈,現場顧客、店家嚇到四處躲避,警方獲報將林男送辦;臺中地院認為,林的行為釀顧客、店家恐懼不安,依社維法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裁罰他三千元,可抗告。
    
依據現場民眾錄影畫面,林男當時穿拖鞋、頭戴安全帽,騎機車自新光三越大門進入,竟在一樓化妝品區一邊繞行、一邊大喊「在中國要尊重中國的法律」,現場警衛見狀不停驅趕,然林仍持續油門遊晃,最後才從大門離去,荒謬畫面令民眾、店家都看傻眼。
    
警方指出,林男今年七月卅日晚上九時許,無故騎機車從新光三越中港店大門進入,還在一樓店內繞行一圈,藉此事端滋擾公司行號,訊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裁處。
    
臺中地院表示,全案有新光三越主管證詞、百貨業者內部監視器畫面可佐;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八條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中院指出,該條款是在保護住戶、公司,公共場所等安寧秩序不受侵害,所謂「藉端滋擾」是指行為人有有滋擾場所本意,以言語、行動,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的合理範圍,擾及場所安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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