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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為政員林報導〕彰化市七十歲詹姓男子,與謝姓鄰居長期不睦,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基於殺人犯意,持汽油桶和噴槍朝謝姓鄰居和未滿十二歲的孩子身上噴灑汽油,正持噴火器欲點火之際遭謝推倒而未著火,但謝仍受左眼化學性、左側眼表層角膜炎等傷害,孩子受疑似吸入有機溶劑氣體傷害,詹嫌犯行被彰化地院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矢口否認有殺人未遂犯行,他辯稱,未朝鄰居的孩子噴灑汽油,且未打開噴火器開關,但法院認被告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而有殺人未遂犯行。


法院指出,詹嫌和鄰居為停車和養寵物等問題而有嫌隙,對鄰居心生不滿、懷恨在心,先於四月十七日購得噴火器(含瓦斯罐)和高壓噴灑器各一組後,再彰化中正路百貨店購買塑膠空桶二個,再於晚上騎機車至附近加油站購買七、八公升汽油後返回住處。


法院調查,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七點十八分,詹在鄰居住處前見謝和未滿十二歲的兒子欲外出,即持連汽油高壓噴灑器,連續朝鄰居父子噴灑汽油,另持噴火器欲點火,但被鄰居推倒在地,才未點火而未遂,但鄰居受有左眼化學性傷害和左側眼表層角膜炎等傷害,兒子則疑似吸入有機溶劑氣體等傷害。


詹嫌被捕時坦承﹁要讓對方死﹂,但進入法院審理時又翻供說﹁無意置對方於死地﹂,辯稱自己長期患有憂鬱症,法官檢視監視畫面,發現詹嫌準備打開點火開關,只是未成功,殺人意圖明顯。

  法院指出,被告準備的汽油非少量,且以高壓噴灑方式操作,鄰居身上汽油量附著度高,空氣中瀰漫汽油,汽油屬危險性高易燃物,具有無法控制和高度揮發,稍微摩擦不慎就會引發火花,極易迅速燃燒,加上被告已將噴火器開關轉開,噴火器產生火焰較大,可輕易造成汽油燃燒,危及被害人生命,詹嫌具正常智識經驗的成年人,對此常識當知之甚詳,就殺人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應認有﹁相當把握﹂預測,仍對鄰居和孩子噴灑汽油、轉動噴火器開關,足認確有殺人的直接故意。


法官審酌被告放火殺人,被害人可能因此遭受難以想像的痛苦和驚恐,被告手段殘酷,放火一旦失控延燒,可能造成更大危害,危險性不能小覷,被告雖遭鄰居推倒未成功點火,但仍無法免去惡性重大的行為,衡以被告犯後態度、教育程度和憂鬱症病史而從一重論,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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